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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邱县司法局队伍建设若干规定》、《霍邱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着制服管理规定》和局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28 12:01:40 |   作者: 行业新闻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霍邱县司法局队伍建设若干规定》、《霍邱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着制服管理规定》和《霍邱县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行政队伍,树立司法行政部门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本系统公务员、行政人员、事业人员及各类辅助人员,均应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单位规章制度开展工作,遵守党纪国法,服从工作安排,高效合理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到仪表端庄,着装规范。为民服务窗口一律着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式服装,着制服时一定要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按规定佩带标识,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混搭。

  第三条全系统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增强自身综合素养,提升司法行政队伍形象。坚持每月2次集中学习制度,将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计划、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学习内容有政治理论教育、廉政勤政教育、法治教育培训、综合素养和业务技能培训、“安徽干部在线学习教育”和“学习强国”学习等。

  第四条学习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学习办法能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一般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每年安排少数的业务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院校的学习培训,也可采取请专人授课讲座,召开专题座谈或讨论会,下基层实地调研、学习培训等。

  第五条县局对局机关干部职员每半年集中培训1次,对全系统干部职工一年集中培训1次。开展学习培训一般由各业务股室负责。所有参加人员均需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学习培训,每次学习培训实行点名制,参加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工作日期间,各司法所服务大厅除特殊情况外,至少应有1名工作人员在岗。对待来访办事群众要认真接待、细心回答、认真解答。外出公务人员要在人员去向牌中标注去向。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在班在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迟到、早退、脱岗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上班时间禁止打扑克、下象棋、玩电脑游戏、网购等与工作、学习无关的各种活动,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八条县局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局政治工作室主任具体负责,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办公室和纪检干事为成员的效能督查组,在局政治工作室设考勤办。

  第九条工作日签到时间为上午8:00和下午14:30前。局机关实行人脸识别签到,由局考勤办负责。各司法所(分局)实行纸质或电子签到,由各所根据真实的情况操作,司法所(分局)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第一责任人,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出勤情况汇总上报至局考勤办。

  第十条效能督查采取周督导、月通报、年汇总的方式,不定期对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司法所(分局)进行督查,内容有工作纪律、工作效能、工作落实等。

  第十一条查岗考勤应常态化,原则上每周一次。司法所考勤工作由局考勤办负责,分为电话、视频和实地等形式。电话查岗时,被查岗人在5分钟之内用本单位或当地固定电话回复,视为在岗。实地查岗时,如遇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下乡,查看人员去向牌,未标明去向的,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局考勤办负责统计、汇总、通报每月考勤、督查情况,督查通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被督查单位和个人要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整改。

  第十三条司法所(分局)工作人员严禁代签、补签,违者一经查实,代签人、被代签人、补签人和单位负责人均按次以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应有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职工休假、请假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因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以休病假,工作福利待遇按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司法所(分局)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司法所(分局)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分片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司法所(分局)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局分片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机关人员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2天以上一律由局长批准。

  第十六条请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经审批后交考勤办登记备案;请假期满后应向考勤办销假。因突发事件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应实行电话请假,同时向县局考勤办进行短信或微信报备。未经请假和超假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严肃会风会纪。参加县局及以上部门召开的会议、学习和培训,以有关通知为准,按时参会,无正当理由,延迟5分钟参会视为迟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参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委托本所其他人员代替参会。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应集中精神,做好会议记录,认真掌握会议精神,会议结束后积极贯彻落实,代替参会的,会议结束后及时汇报、传达和转达。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允许办理与会议、学习和培训无关的别的业务,否则视为早退,中途无故提前退席的,一律以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实行考勤结果与年度绩效待遇挂钩制度。迟到、早退、脱岗的每次扣2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半天按一天计算)。事假每日扣除绩效20元,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取消全年绩效待遇。病假两个月以上的,按照县里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旷工3天,年底不评先不评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行政人员、事业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违反效能规定被省、市、县督查检查发现通报,对全局效能建设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上级机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从年度奖励性待遇中分别扣除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经申请批准后,按照法律规定或有关政策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司法行政干警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规定,穿着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着制服时,一定要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按规定佩带标志。

  (一)局党组、机关各股室、公证、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等部门,在召开会议、参加宣传活动时应着常服。窗口单位在上班时间内一律着常服。社区矫正在执法检查期间应着常服或执勤服。

  (二)司法所在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三)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四)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五)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衬衣、执勤服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制服,并上交司法行政专用标志、胸号、胸徽、帽徽、肩章等标识。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时,应当依规定缀钉、佩戴专用标志、胸号、胸徽、帽徽、肩章等;胸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不得佩戴其它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二)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深色皮鞋。

  (四)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外露性首饰;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袖手、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谨慎保管制服、专用标志、胸号、胸徽、帽徽、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县司法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一条严格警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本规定中的车辆是指带“司法”标志的警用车辆及其他公务车辆。警车只能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用车,不得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等场所。

  第二条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警车管理的各项规定,文明驾驶。禁止酒后出车和出车期间饮酒,造成责任事故的,按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车辆使用不得超出县域范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出县域的,需经县局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车辆使用后按规定停放在司法所或政府大院内,驾驶员不得将警车私自开回家或在外停放过夜。

  第四条局机关警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安排,无使用安排的,一律停放在县局车位上,钥匙交办公室。基层司法所(分局)警用车辆重大节假日期间在指定位置封存,未经同意不得动用车辆或私自出车。擅自动用车辆、私自出车发生意外事故,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条县局机关因工作需要用车的,事前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填写派车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出车。

  第六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达到500元以上的,须事先报告局办公室,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到指定的修理点做维修、保养,同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第七条司法警车一律不得外借。车辆管理使用实行所(分局)长及负责人负责制,县局成立由政工、纪检、办公室股室人员组成的警用车辆督查组,对系统内警用车辆实行不定期的督查、检查。凡发现违反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年终综合考评不得评先评优,同时视情节由县局收回警用车辆使用权。

  第八条警用车辆一定要保持车容整洁机械状况良好,安全行驶,严禁警用车辆带故障上路;警用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并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第九条警用车辆驾驶人员要注重车辆行驶安全,预防车辆事故发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警的检查与指挥,严禁开“霸王车”。因违章驾车受到处罚的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印发《霍邱县司法局队伍建设若干规定》、《霍邱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着制服管理规定》和《霍邱县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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