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 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人的一部分。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为降低成本而使得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因此导致从业人员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以发给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购买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些公司制作的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被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后,因其不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性能和质量,造成了难以处理的后果。所以,必须把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减少开支,购买假冒伪劣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即使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也不使用或者佩戴,使劳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允许超出有效期。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获得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且是保护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需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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